关于做好2010年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35号)文件要求,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积极应征入伍服役,现将2010年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因本项工作政策性强,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请各学院通过各种宣传渠道,认真做好宣传工作,保证让每一名毕业生都能充分了解此项政策;主动联系符合政策的毕业生,鼓励申请;认真做好释疑工作,针对学生提出的问题耐心解答,避免造成学生因对政策理解有偏差而失去获得资助资格的情况。
符合代偿资助政策要求的学生,如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则其贷款由国家代为偿还,如没有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则其学费由国家代为偿还。代偿金额按照学生学制计算,每年最高6000元。
二、基层单位的界定
依据政策要求及往年工作经验,基层单位主要涵盖以下范围:
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
县城中学、县城医院。但县政府所属部、局、委、办等机关单位除外。
地处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针对上述行业,工作现场可适度放宽到县政府所在地。
地处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针对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包含县政府所在地。
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代偿资助范围。
三、有关证明的出具
对选调分派及从事艰苦行业等存在二次分配的学生,应出具《二次分配就业证明书》(附件2)。
对虽不存在二次分配,但无法鉴别实际工作地点是否属县政府驻地以下地区的,应参照《二次分配就业证明书》格式出具相关证明。
若毕业生毕业时无法确定具体工作地点,存在二次分配问题,毕业生可在就业后,从工作单位出具《二次分配就业证明书》,在10月31日前,向学院提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材料。
四、材料报送
1.基层就业代偿需要报送的材料包括:
(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1),原件2份;
(2)学生就业协议书,复印件2份;
(3)相关证明材料(如需要),原件复印件各1份。
2.应征入伍代偿需要报送的材料包括:
(1)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附件3),原件2份;
(2)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2份。
3.材料报送方式、时间。
各申请材料请按学生分别整理,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办公室高阳特(10号楼131)。
报送时间为6月8日至6月25日。
附件:
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2.二次分配就业证明书
3.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学生工作处
2010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