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课单位:
本学期课程的考试安排工作,仍采用开课单位分散安排与教务处统一安排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集中考试周为教学日历第18周。
为保证考试安排工作的顺利进行,明确考试安排方式,各开课单位需要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对本学期所开设的课程的考试方式进行设置。考试方式的设置是针对某一课程的某一个教学班进行的。考试方式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有两种:“分散”和“集中”。
“分散”方式表示:该教学班的考试是由开课单位进行安排,在非考试周期间进行考试;
“集中”方式表示:该教学班的考试是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其考试在考试周(第18周)进行安排。
其中,本学期各开课单位所开设的补考课程的考试方式已经预置为“分散”,其余凡需考试的课程均由开课单位进行考试方式的设置。注意,在设置考试方式时,需注意连同重考课程一同设置,不要遗漏。
各开课单位在3月20日—3月26日期间,可对本学期本单位所开设的课程的考试方式进行设置(第18周考试周应保证每名学生有2—3门课程在考试周考试,即:课程的考试方式为“集中”)。3月26日后开课单位将无法再进行考试方式的设置及修改。各开课单位在3月26日下班前提交书面的课程考试方式设置结果单(包含“课程名称”,“选课课号”,“考试方式”,“任课教师”,“起始结束周”字段),由操作人、教学院长签字审核后,送教务处教务科备案。